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柄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2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柄晴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柄晴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14罪,先後經法院以 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聲字第9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 刑人業於民國112年2月2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合併聲請狀在卷 為憑。從而,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已執行完畢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 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四、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 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 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2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1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9/09/26 109/12/31、110/01/05 110/01/09、110/01/26 110/01/09 110/01/30、110/02/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11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88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45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110年度簡字第716號 110年度簡字第842號 判決日期 110/03/29 110/08/16 110/08/3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110年度簡字第716號 110年度簡字第8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4/27 110/09/14 110/09/2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已執畢,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8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01/30 110/01/06 110/03/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01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29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判決日期 110/09/28 110/11/17 110/12/28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9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0/26 110/12/15 111/01/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編號1已執畢,編號1至4定刑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助字第8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0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16號
編號 7 8 9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03/22 110/01/13 110/01/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3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9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6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18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判決日期 110/12/28 110/12/29 111/11/22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 110年度港簡字第188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1/26 111/01/25 111/11/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51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39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