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洧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 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 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 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 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 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 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 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 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 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 參照)。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附表編號1 、2所示之刑,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 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3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月18日署名之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 度聲字第355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 該裁定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 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 示3罪之總和(有期徒刑4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加 計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之總和(有期徒 刑4年4月)。另本院前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 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 文於112年2月14日送達於受刑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23頁),受刑人迄今雖未回覆表示意見,惟其 已於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 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部分,於無意 見欄位進行勾選。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9日 109年9月29日 108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3、3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379號 111年度簡字第882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53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15日 111年8月25日 111年10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379號 111年度簡字第882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5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2日 111年9月27日 111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730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637號(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8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