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光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光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光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 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孫光忠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中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4、6、7所示為「不得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8所示為「不得 」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 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 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法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 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至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 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 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 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 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 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而法院受 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 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 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 時,得調查事實」。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 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 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 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 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因附表編號3、5 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3 號、111年度簡字第99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110年 度訴字第2183號、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判決其應執行刑 ,並審酌卷附所犯本件5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 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又本院衡酌可資減 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 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附表:受刑人孫光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4日 110年6月4日 110年10月1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06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99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6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4月15日 111年2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30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59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0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347號(本件已定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2日 110年9月4日、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13日、 110年9月13日、 110年9月15日、 110年9月15日、 110年9月15日、 110年9月17日、 110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43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03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01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 111年度簡字第9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9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 111年度簡字第9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0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10月11日 111年10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否 備註
編號 7 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6日、 110年8月8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8月12日 109年6月29日至109年7月1日、 110年6月1日、 110年6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129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3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83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2183號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5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1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31號(本件已定有期徒刑6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7號(本件已定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