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14號
TCDM,112,簡附民,14,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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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文英
被 告 江慶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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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