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01號
TCDM,112,易,201,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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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進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
9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進添違法經營之小吃部因噪音擾鄰多 次遭鄰居檢舉,因此心生不滿,其於民國111年9月7日上午7 時20分許,竟仗著酒意,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步行至杜家 嫻位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居所外,以「幹你 娘」、「報(按指向警局報案)你娘老機歪」、「幹你娘老機 歪」等語,辱罵林家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 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 訴,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 與告訴人杜家嫻成立和解,並據告訴人於112年2月16日具狀 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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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