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64號
TCDM,112,單禁沒,64,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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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63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陸捌肆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智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 重0.0684公克),係屬違禁物,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 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11月16日 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1年11月15日各事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 稽。
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 重0.0684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屬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 9年6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366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 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 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
㈢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該案犯行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臺中地檢署109年度毒 偵字第2084號卷第29至31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宣告沒收。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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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