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USHIDA NAOHIRO(中文譯名:櫛田尚裕;日本國
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29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KUSHIDA NAOHIRO(中文譯名:櫛田尚 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確定,並於111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3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11 月22日確定,並於111年11月2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重量各如附表所示),經送驗後,分 別驗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或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詳 如附表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緩字卷第16頁)。又 上開扣案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並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 所剩餘或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述在卷(見 第2181號毒偵卷第19至21、88、89頁、第2936號毒偵卷第40 、41頁);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容器 、編號3、5所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瓶子、編號6
所示含微量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殘渣袋,均與其內之毒品難以 析離,應視同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沒 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 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或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 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深棕色乾燥碎屑1袋(含包裝袋) 毛重0.2810公克(含1袋);淨重0.0010公克,取樣0.0008公克,餘重0.0002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⒈111年度毒保字第22號(緩字卷第13頁)。 ⒉參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緩字卷第16頁)。 ⒊均應宣告沒收銷燬。 2 黃色透明濃稠液體1瓶(含瓶身) 毛重10.1970公克(含1瓶);淨重3.1670公克,取樣0.0287公克,餘重3.1383公克,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3 金屬殘渣瓶1瓶(含瓶身)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⒈111年度保管字第165號(緩字卷第17頁)。 ⒉參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緩字卷第16頁)。 ⒊均應宣告沒收銷燬。 4 菸頭3支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5 塑膠殘渣瓶1瓶(含瓶身)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6 殘渣袋1袋(含包裝袋)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