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43號
TCDM,112,單禁沒,43,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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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珂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陸參公克,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珂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722號緩起 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月4日確定,112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l包(驗餘淨 重0.0463公克,詳109年度安保字第1059號扣押物品清單),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722號為緩起訴處 分,於110年1月4日確定,迄於112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此有前開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 核閱該案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訛。而上開案件扣得之透明結晶 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淨重0.0463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8 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029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又被 告於偵訊時供稱上開扣案物品係其該案施用所剩之毒品等語 ,為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至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 品之一部,一併沒收銷燬之;前揭送驗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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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