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2年度,29號
TCDM,112,交簡附民,29,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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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莊子緯
被 告 NGUYEN MINH TUAN(阮明俊)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112 年度交簡字第113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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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