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2年度,279號
TCDM,112,中簡,279,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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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安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4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安佑幫助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附表編號4使用之金融帳戶帳號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 0000000」應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㈡、附表編號5賭博期間欄「110年起至111年1月間」應更正為「1 09年起至111年1月間」、賭博網站欄「LEO娛樂城」應更正 為「THA娛樂城」。
㈢、附表編號6使用之金融帳戶帳號欄「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 00」應更正為「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賭博網站 欄「LEO娛樂城」應更正為「THA娛樂城」。㈣、附表編號8使用之金融帳戶帳號欄「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 0000」應更正為「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鄧安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 段及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幫助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被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之幫助意圖營 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㈡、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 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11罪),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054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4年6月,嗣於108年1月2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付保護管束,於109年6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 ,視為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意旨,衡量被告未因前案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產生警惕作用 ,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 之法益,經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未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 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就其本案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又被告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與賭博網站成員,係 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為智慮健全、具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竟任意 將其帳戶金融卡、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不詳人士使用,幫助他 人經營賭博網站,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賭博風氣及民眾 僥倖心理,敗壞社會善良風俗,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 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 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籍股 111年度偵字第44192號
  被   告 鄧安佑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安佑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 管束,於109年6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 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其可預見他人刻意蒐集金融機構帳 戶之金融卡、密碼等物,將用以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進而 便利實施賭博等不法所得之財產犯罪,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 本意,竟仍基於幫助賭博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2月17 日之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密碼 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輾轉成為 網路簽賭站與賭客匯款人頭帳戶。嗣賴品綿(另為不起訴處 分)及涂高才、崔凱鈞王星閔、吳佩純、陳立翰李吉明 、許瑞振、蔣治民邱玟銓田籽栗、戴鍇鋐、吳辰威(賭 客涂高才等人所涉賭博罪嫌,另由警報告各該管轄地檢署偵 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接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人均 得以共見共聞之賭博網站「LEO娛樂城」(網址:tj777.net) 、「THA娛樂城」(網址:tx.tq77.net),註冊帳號成為會員



,匯款至該賭博網站指定之銀行帳戶儲值,以1比1比例兌換 點數下注簽賭,再以國外棒球、籃球、足球、網球等職業運 動比賽結果及百家樂等作為簽注之標的,依該賭博網站內所 顯示之賠率及勝負比率計算輸贏,並綁定其等指定之金融帳 戶,供點數兌換等值現金後匯出賭金使用。嗣經警清查上開 帳戶而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鄧安佑矢口否認上開幫助賭博犯行,辯稱:伊有申 辦本案彰化銀行帳戶,但沒有在賭博網站上使用,這帳戶有 丟掉過,伊不清楚為何會作為LEO娛樂賭博網站匯款用云 云。經查:(一)上開賭博網站LEO娛樂城、THA娛樂城,以轉 帳儲值等方式提供賭客匯款儲值,並以被告鄧安佑名下之上 開彰化銀行等帳戶供上開賭博網站及賭客匯款等情,有賭博 網站翻拍照片、附表所示儲值帳戶交易紀錄附卷足憑。核與 證人即另案被告周峻毅(所涉賭博罪嫌,另由警報告該管轄 地檢署偵辦)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及證人賴品綿、 涂高才、崔凱鈞王星閔、吳佩純、陳立翰李吉明、許瑞 振、蔣治民邱玟銓田籽栗、戴鍇鋐、吳辰威等人分別登 入上開賭博網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開賭博網站下注簽 賭,並匯入賭金儲值等情,業據證人周峻毅賴品綿、涂高 才、崔凱鈞王星閔、吳佩純、陳立翰李吉明、許瑞振、 蔣治民邱玟銓田籽栗、戴鍇鋐、吳辰威於警詢中證述明 確,且有被告鄧安佑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 存款交易查詢表、附表所示儲值帳戶交易紀錄、上開2賭博 網站頁面截圖等附卷足參。堪認上開網站確係經營網路簽賭 ,並以變換人頭帳戶之方式規避查緝,且被告鄧安佑所開立 之本案彰化銀行帳戶,確實為該賭博網站及其賭客賭金匯款 使用之人頭帳戶。(二)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事關個人財 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 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此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 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 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是有犯罪 意圖者,若非有正當理由而向他人借用帳戶,客觀上實可預 見其目的係為供某筆資金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有意隱瞞 資金之存入及提領流程並避免行為人身分曝光,此為一般人 本於通常認知能力均得知悉。被告鄧安佑本案彰化銀行帳戶 資料縱有遺失遭人拾獲,亦無逕行使用於賭博網站供匯款之 可能,否則未經帳戶持有者之授權使用,隨時可能遭掛失或 變更密碼,賭博網站之賭金無法保全,更遑論長期使用於收



受賭金。佐以本案被告上開帳戶自開戶起使用頻繁,每月高 達數百筆交易等情,有交易明細資料足參,益徵被告有授權 賭博網站使用該帳戶甚明。(三)再依現今社會經濟活動,一 般人果有需用帳戶,均可任意向銀行申請帳戶,不致有向他 人借用帳戶以使用之必要,苟非用以從事不法,不致需使用 他人帳戶,是被告率爾將其帳戶金融卡、密碼等併交不熟識 之陌生人,此與一般將帳戶資料交予不詳身分之犯罪集團成 員之行為無異,足見被告鄧安佑對將其使用之帳戶資料交付 他人可能供犯罪使用,毫不在意,其無異放任他人得任意使 用其前揭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以遂行賭博或其他犯罪,故 被告鄧安佑對交付前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予陌生人 ,將可能被用來作為非法用途,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 意,然仍予提供,堪認其有容任他人將其前揭帳戶作為提供 賭博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鄧安佑顯有幫助賭博 之不確定故意存在。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及後 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被告以一 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再被告幫助他人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從犯,請依刑法 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有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及前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同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 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均高度相 似,又犯本案犯行,足認被告之法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 力均屬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 慮,故被告本案犯行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為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李毓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賭客姓名 賭博期間 匯入賭金時間 匯入(出)賭金(獲利)金額(新臺幣) 使用之金融帳戶帳號 賭博網站 1 賴品綿 110年4月間 110年4月14日 5000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LEO娛樂城 2 涂高才 110年間 110年5月5日 5515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THA娛樂城 3 崔凱鈞 109年起至111年2月間 110年4月14日 2027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LEO娛樂城 4 王星閔 108年起至110年間 110年4月19日 201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LEO娛樂城 5 吳佩純 110年起至111年1月間 110年4月29日 2萬501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LEO娛樂城 6 陳立翰 109年12月至110年5月 110年2月17日 5710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LEO娛樂城 7 李吉明 108年至111年3月間 109年6月15日 109年7月6日 109年7月13日 109年8月4日 1萬元 7000元 1萬元 3000元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LEO娛樂城 8 許瑞振 109年底至111年3月間 110年5月24日 1萬8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THA娛樂城 9 蔣治民 110年間 110年2月17日 1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THA娛樂城 10 邱玟銓 110年間 110年4月12日 601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THA娛樂城 11 田籽栗 110年間 110年4月9日 5015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THA娛樂城 12 戴鍇鋐 110年間 110年3月2日 110年5月7日 110年5月7日 2000元 1000元 2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LEO娛樂城 13 吳辰威 110年2月至5月間 110年3月26日至5月14日共18筆 合計1萬79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LEO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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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