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智簡字,112年度,15號
TCDM,112,中智簡,15,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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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智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偵字第3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穎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部分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未扣案之其餘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 14行所載「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合計約1000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合 計2,000元」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家穎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自民國111年2月間某日起至同年3月14日為警查獲時止 ,在臺中市○○區○○路00巷0號「3C大本鋪」,持續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就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各該商標權人 而言,均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議,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 一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 商標權人之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各該商標權人 之法益,同時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 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 ,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 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



利,竟在實體店面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 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 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所 為於法有違,考量本案扣得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非少,販賣 時間約僅1個月之犯罪情節,酌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見 悔意,惟未能與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各商標權人成立 和解,並無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具體表現,兼衡被告過去 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5頁),素行良好,暨其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為服務業及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 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個人戶 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1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 )第23頁、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沒收:
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仿冒商標商品,業經被告於 偵訊時所自承(見偵卷第214頁),且有卷內相關鑑定報告書 及商標檢索系統產生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資料可稽,認屬 侵害被害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爰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揭櫫明確;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 ,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 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 ,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 「追徵價額」替代之。查,被告因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 至為警查獲止,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共賣出17件,營業額為新 臺幣(下同)2,000元,所得淨利為1,000元等情,迭經被告於 警詢及偵訊時供述甚詳(見偵卷第31、215頁);此外,並無 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另有較其供述為高之報酬,足認被告 僅獲得依其供承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其中部分犯罪所得1 ,000元前經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又其餘犯罪所得1,000元部分,雖未扣案,亦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扣案物應予沒收一覽表
編號 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品牌圖樣商標手機殼 20件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2 仿冒蠟筆小新品牌圖樣商標護線器 17件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3 仿冒蠟筆小新品牌圖樣商標耳機保護套 3件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4 仿冒蠟筆小新品牌圖樣商標手機支架 1件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5 仿冒哆啦A夢品牌圖樣商標手機殼 5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6 仿冒寶可夢品牌圖樣商標護線器 10件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7 仿冒寶可夢品牌圖樣商標耳機保護套 1件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8 仿冒寶可夢品牌圖樣商標手機支架 3件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9 仿冒佩佩豬品牌圖樣商標手機支架 7件 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10 仿冒FILA品牌圖樣商標吊繩 4件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11 仿冒GUCCI品牌圖樣商標吊繩 1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12 仿冒熊大品牌圖樣商標吊繩 3件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13 仿冒熊大品牌圖樣商標盒子 2件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14 仿冒SUPREME品牌圖樣商標耳機保護套 3件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15 仿冒MARIO品牌圖樣商標護線器 3件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00000000 見偵卷第49頁。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81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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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