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2年度,194號
TCDM,112,中交簡,194,2023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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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DINH KHOA(阮庭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速偵字第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DINH KHOA(阮庭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 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猶仍於飲用酒類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實不宜輕縱 ,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兼衡被告之教育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附錄】
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 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515號
被   告 NGUYEN DINH KHOA(中文名阮庭科 越南籍)       男 22歲(民國89【西元2000】年7月13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道0段0巷00弄0號
       臺中市西屯工業區三十六路13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DINH KHOA(中文名阮庭科)自民國112年1月28日19 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南路附近之友 人宿舍內,飲用啤酒4罐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 日22時25分前某時許,騎乘牌照號碼015-KGM號普通重型機 車欲返家。嗣於同日22時25分許,行經臺中市龍井區遊園南 路270巷口時,因跨越雙黃線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全身酒 氣,遂於同日22時30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 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 DINH KHOA於警詢時及本署 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及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在卷 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温雅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郁樺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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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