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095號
TCDM,111,附民,2095,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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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095號
原 告 呂詩婷
被 告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 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 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陳俊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1122號案件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惟被告就 原告主張被害部分,經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27966號、第30420號、第30646號、第3131 6號)而未提起公訴,本院審理結果,認為該移送併辦部分 與起訴部分(業經本院為無罪之認定)不生同一案件之關係 ,非本院所得審酌,而予以退併辦(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 第1122號刑事判決)。從而,原告主張被害部分,既未經起 訴,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依前揭說 明,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姚志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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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