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93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1294號
原 告 林弘育
紀岳宏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
號
共同送達
代 收 人 周子樂
被 告 蕭銘毅
張建凱
蔡和澍
許文凱
林彥宏
陳文凱
張家瑋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王振佑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