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255號
原 告 連杏姿
被 告 吳俊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58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58號 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 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