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27號
原 告 朱頤頻
被 告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2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俊傑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1122號案件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 定,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判決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姚志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