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48號
TCDM,111,附民,1048,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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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

原 告 莊櫟穎原名莊孟婷


被 告 陳威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21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陳威甫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2208號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582號),就提起公訴部 分固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21號刑事判決有罪。然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493號、第5707號、第822 7號、第12542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 582號移送併辦意旨,關於該案被害人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原告莊櫟穎部分,因與上揭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有罪部 分,不具有事實或法律上同一案件之關係,非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此有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判決可稽。是本件原告既為前開退併 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此部分未經起訴,參照前開說明 ,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說明,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民 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待刑事案件退併辦之部分由檢察官另



行起訴或追加起訴後,向該管法院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併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美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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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