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榮宗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榮宗因腦部腫瘤,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入院接受 化學治療,因病情持續惡化,無法行動,意識不清,生活無 法自理,無法至法院應訊等情,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 中慈濟醫院111年12月7日診斷證明書、112年1月19日慈中醫 文字第1120097號函在卷可查,足見被告確有因疾病無法到 庭接受審判之情事,為保障被告訴訟權利,依前開法條規定 ,應於其能到庭以前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