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豐顯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1879、3711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6、12568、14004、18956、12612
、27056、27057、30875、42750、42159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2883、2884、2885、2886號、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豐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豐顯於民國110年2月1日自吳洺榛(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75號、偵緝字第62、63、64 號不起訴處分在案)受讓東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 市○區○○路000號4樓之4,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東 晉公司)之全部出資及股東權利,並自同年月3日起擔任東 晉公司負責人,實際經營東晉公司;東晉公司於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設有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東晉公司合庫 帳戶),並與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 街000號2樓,下稱派維爾公司)簽訂有「金流付款服務契約 書」,約定由派維爾公司處理東晉公司之代收代付服務,再 由派維爾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或華 南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虛擬帳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或華南商業銀行收款後或超商收款後,再 依序撥款予派維爾公司,派維爾公司再撥款至東晉公司合庫 帳戶。張豐顯可預見擔任商號或一人公司之負責人將以商號 或公司名義開立之金融帳戶或其個人之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 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及恐嚇取財犯罪,或可能幫助賭 博網站經營者供作賭資、彩金匯款帳戶之用,倘有被害人將 款項匯入該等金融帳戶內,致遭犯罪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帳, 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之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 錢效果,竟仍基於縱取得金融帳戶資料之人利用該等帳戶持
以詐欺或恐嚇取財、或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 犯意,於110年4月7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同 時將東晉公司合庫帳戶及張豐顯個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豐顯合庫帳戶)存摺 、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予謝 明錦、張洺豪、陳冠鳴等人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下稱本 案詐欺集團,謝明錦、張洺豪、陳冠鳴等人所涉詐欺犯行,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案以111年度偵字第27106 等號起訴書起訴在案)使用。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或恐嚇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以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詐術或恐嚇手法,使附表一編號1 至21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於附表一編號1至21所 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金額至附表一編 號1至21所示之虛擬帳戶內(該等虛擬帳戶均對應至東晉公 司合庫帳戶);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為取信附表 二編號1所示之人,而以張豐顯合庫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 )2970元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之名下帳戶內,使其陷於 錯誤,因而受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損害;共同基於意圖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 編號2所示犯罪手法,招攬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人與不詳賭博 犯罪集團成員進行對賭,並將附表二編號2之人獲勝彩金透 過張豐顯合庫帳戶,匯款至其名下之帳戶內。
二、案經朱德霖、蔡佳紋、陳思穎、鄭偉志、鄭宇廷、吳俊宏、 蔡佳霖、陳富域、劉家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 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冠博訴由雲林縣 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蔡金霖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 局、王群皓及楊舒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徐偉程及黃宥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吳侑潤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併辦;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暨黃秀絹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 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鄭翔鴻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許竣皓訴由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萬華分局、孔令欣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暨張瑛蓁訴由花蓮縣警察局 花蓮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被告張豐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及 第159 條第2 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 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經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家愷、朱德霖、蔡佳紋、陳思穎 、鄭偉志、鄭宇廷、吳俊宏、蔡佳霖、陳富域、陳冠博、黃 秀絹、許竣皓、鄭翔鴻、孔令欣、蔡金霖、王群皓、楊舒雯 、黃宥綸、吳侑潤、張瑛蓁、被害人巫憶嫺、證人許○豐於 警詢中之證述、另案被告謝明錦、孫駿騰、陳冠鳴、楊凱任 、姜瑞騰、張洺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派維爾公司函、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代 收代付特店暨次特約商店約定書、特約商店綜合約定書、帳 戶明細資料、匯款明細擷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函 、犯罪事實一覽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函、匯款明細、帳戶開戶資料暨交 易明細表、東晉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臺中市政府准予設立登 記函、東晉公司合庫帳戶存摺影本、東晉公司之公司變更登 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臺中市政府准予變更登記函 、匯款資料表、東晉公司合庫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表、帳戶 開戶資料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被告合庫帳 戶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告訴人楊舒雯 與「亦鑫」之對話紀錄、告訴人王群皓與「蘇志傑」之對話 紀錄、東晉公司合庫帳戶開戶建檔基本資料、印鑑卡影本、 告訴人蔡金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告訴人蔡金霖與 「媗函」之對話紀錄、告訴人黃宥綸之金融帳戶存款交易明 細及與「林瑀涵」、「Hank老師」之LINE對話內容畫面、臺 中市政府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前鎮分行函暨派維爾公司帳 戶基本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函暨派維爾公司帳戶基本資料、 告訴人吳侑潤所提供之臉書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撥款資 料明細、訂單資料、證人即告訴人張瑛蓁匯款資料、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函、證人許○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匯入金流清查表、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證 人許○豐提供之超商代碼繳費顧客收執聯、「GSBET」賭博網 站頁面擷圖、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前揭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9、21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 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犯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 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20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 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同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關於附表一編號1至19、21所示之人,遭詐騙或因心生畏懼而 分別匯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1所示虛擬帳戶(均對應至 東晉公司合庫帳戶)內之款項,均尚未經派維爾公司撥付至 東晉公司合庫帳戶內,有前開派維爾公司函、本院電話紀錄 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19、21所為 ,並未能形成有效之金流斷點,然前開所示之人所匯款項既 已分別匯入上開虛擬帳戶,倘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行為在不受 干擾之情形下,將立即、直接實現洗錢構成要件之行為,則 此部分所為應認為已著手洗錢行為之實行,尚未達既遂之程 度,僅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466、12568、14004、18956號移送併辦意旨 書雖未論及被告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至11、16至17所為涉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 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然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當庭 加列上開罪名,並經本院告知被告本案所犯尚構成幫助一般 洗錢未遂罪(本院卷第450-451、457-458、477頁),無礙 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臺灣南投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83、2884、2885、2886號、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12、27056、27057、30875 、42750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36號移 送併辦意旨書,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2至15、18至19、21部 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容有誤會,惟既遂、未遂為犯罪 之樣態,不涉及罪名之變更,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且上開
部分,均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當庭更正論罪法條 為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本院卷第450-451、457-458頁), 附此敘明。
㈢至公訴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當庭更正附表二編號1部 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2568、14004、18956號移送併 辦意旨書一㈠關於告訴人楊舒雯部分)之論罪法條為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等 語(本院卷第450-451、457-458頁),惟就附表二編號1部 分,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為取信告訴人楊舒雯,而以被告合庫 帳戶匯款2970元至告訴人楊舒雯名下之帳戶內,致告訴人楊 舒雯陷於錯誤,因而受有如附表二編號1之損害,是就附表 二編號1部分,被告合庫帳戶係作為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施用 詐術所用,告訴人楊舒雯受騙款項並無匯入被告合庫帳戶內 後,再由不詳成員轉帳或提領一空之情形,是公訴人認此部 分被告成立幫助一般洗錢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對附表一編號12、13、15、18、19、2 1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多次匯款及就附表二編 號2部分,以被告合庫帳戶多次匯款至證人許○豐名下帳戶內 之各行為乃均係基於相同犯罪計畫與單一犯罪決意,於密接 時間多次為之,侵害同一人之財產法益,彼此間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均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㈤被告以一個提供東晉公司合庫帳戶及其個人合庫帳戶等資料 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至9 、11至2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恐嚇 取財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人、幫助不詳賭博集團成員作為 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附表二編號2)之用,及觸 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6、12568、14004、18 956、12612、27056、27057、30875、42750、42159號、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83、2884、2885、2886 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36號移送併辦意 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 犯之裁判上一罪,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㈦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按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為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所明
定。查,被告於準備程序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行,爰依上揭 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㈧被告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所 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考量被 告固於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一編號2之告訴人蔡佳紋、 編號8之告訴人陳富域調解成立,且依調解內容給付5000元 、3000元完畢,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電話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查,然被告同時提供東晉公司及其個人之合庫帳戶資料, 幫助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恐嚇取財附表一編號1至21、 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人,及幫助不詳賭博集團成員作為圖利 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附表二編號2)及洗錢之用,行 為實無足取,致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21、附表二編號1所 示之人受騙、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人心生畏懼而匯款,且尚 未賠償如附表一編號20之告訴人吳侑潤、附表二編號1之告 訴人楊舒雯所受損害(附表一編號1至19、21所示之人所匯 款項均尚未經派維爾公司撥付至東晉公司合庫帳戶,業如前 述),本院綜合上情,認為本案被告所為犯行,並無情輕法 重,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無適用刑 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將東晉公司及其個人申 辦之合庫帳戶提供他人,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 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 ,更將造成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值非難,並考 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與附表一編號2之告訴人蔡佳紋、編 號8之告訴人陳富域調解成立,且依調解內容給付完畢,業 如前述,然尚未賠償如附表一編號20之告訴人吳侑潤、附表 二編號1之告訴人楊舒雯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 動機、目的,及其於本院審理程序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罰金易服社會勞役之折算標準。
㈩至被告雖請求給予緩刑、免刑云云,然被告本案所為有妨礙 執法機關追緝犯罪行為人,助長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 等情,業如前述,又被告本案交付東晉公司及其個人合庫帳 戶等資料、所涉之告訴人等、被害人等眾多,且尚未賠償如 附表一編號20之告訴人吳侑潤、附表二編號1之告訴人楊舒 雯所受損害,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本案所宣告之刑,無暫 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又本案被 告所犯之幫助一般洗錢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自 不符合刑法第61條規定之免刑要件,附此敘明。四、被告固有提供東晉公司及其個人合庫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
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因此獲有報酬,無從遽認被告 有何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追徵。另附表一編號20之 告訴人吳侑潤遭詐騙之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 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 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林宏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岱霖、陳宜君、黃秋婷、黃嘉生、廖偉程、侯慶忠移送併辦,檢察官郭逵、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下同)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術或恐嚇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匯入之虛擬帳戶 對應之實體帳戶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朱德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23時43分許前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上刊登運動博弈廣告,朱德霖點選連結後即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依指示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百家賽車飛艇遊戲客服」聯繫,嗣「百家賽車飛艇遊戲客服」向朱德霖佯稱:可投資運動博弈云云,致朱德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7日23時43分許 5萬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蔡佳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佳紋佯稱:可至網站下注百家樂云云,致蔡家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0日17時7分許 5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思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日14時4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益鼎讓你每天收益」向陳思穎佯稱:可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轉不賠云云,致陳思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2日16時40分許 3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起訴書附表編號4) 鄭偉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林家葦」向鄭偉志佯稱:以5500元出售PS4 PRO云云,致鄭偉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委託友人鄭嘉宇代為匯款 110年5月26日21時58分許 1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起訴書附表編號5) 鄭宇廷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臉書社團刊登不實之販賣二手PS4資訊,鄭宇廷於110年5月31日14時50分許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下訂購買1臺二手PS4,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1日15時53分許 56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起訴書附表編號6) 吳俊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1日15時50分許,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不實之販賣PS4資訊,吳俊宏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下訂購買PS4,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1日15時54分許 51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起訴書附表編號7) 蔡佳霖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不實之販賣PS4資訊,蔡佳霖於110年5月31日22時許瀏覽上開訊息後陷於錯誤,下訂購買PS4,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日9時40分許 55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起訴書附表編號8) 陳富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14時許,在社群軟體TWITTER以暱稱「嘉義小Amy兒」與陳富域認識後,向陳富域佯稱:可以見面做朋友,並且可以進一步援交,但須先匯款保證金云云,致陳富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5日19時5分許 3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起訴書附表編號9) 巫憶嫻 (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可以用手機賺錢之廣告,並以暱稱「KAILIN貝貝」與巫憶嫻聯繫,向巫憶嫻佯稱:有幾種可賺錢方案,日領50至1000元不等的獲利云云,致巫憶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16時4分許 2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昊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劉家愷 於110年7月18日16時許,在交友軟體WOOTALK與劉家愷認識後,隨後雙方加入通訊軟體LINE聊天,劉家愷傳送裸照給對方後,對方即向劉家愷恫稱:要怎麼處理開個價格,不然就要傳給劉家愷的朋友們看云云,致劉家愷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18日17時43分許 1萬5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陳冠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在社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賺錢廣告,並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 帳號「336geonb_3」大力推薦陳冠博於「金正發娛樂城」平台進行投資,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偽裝平台客服人員對陳冠博佯稱:若要領出投資獲利,須再匯入金額至平台,讓資金回流才能領出云云,致陳冠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0日18時58分許 2萬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83、2884、2885、28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黃秀絹(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黃秀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3 月23日21時許,假冒「蝦皮購物中心」之客服人員、玉山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黃秀絹,向其佯稱:網路購物訂單有誤須依指示操作改正云云,致黃秀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3日21時41分許 3萬2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萬210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3日21時42分許 3萬2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3萬2105元)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83、2884、2885、28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 鄭翔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3 月29日19時37分許,假冒「Check2Check 」網路賣場客服人員、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鄭翔鴻,向其佯稱:網路購物訂單之商品數量誤載為50筆,須依指示操作取消扣款云云,致鄭翔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3月29日20時57分許 5萬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9日21時許 5萬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0年3月29日21時5分許 5萬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4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83、2884、2885、28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㈢) 許竣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suger_ni_09(糖妮) 」)發布投資訊息,並與許竣皓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詐欺集團成員向許竣皓佯稱可以在「快捷收益平台(https://fast888 6.opqersw.net/)」投資賺錢,致許竣皓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該平台網站登錄投資,再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7日16時42分許 2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83、2884、2885、28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㈣) 孔令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4 月15日,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 刊登投資訊息,續以「怡雯」之名義與孔令欣互加為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怡雯」向孔令欣佯稱可以在「快捷收益平台(https://qoo08.opqersw.net/)」投資賺錢,致孔令欣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至該平台網站登錄投資,再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1日18時41分許 1萬5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1日18時44分許 1萬5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68、14004、189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㈡) 蔡金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0日17時26分許,以暱稱「媗函」加入蔡金霖之社群軟體Instagram ,雙方聊天後並互加通訊軟體LINE,「媗函」於110年4 月16日19時許,向蔡金霖佯稱可協助參加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蔡金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2日1時49分 1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68、14004、189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㈢) 王群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0日某時,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蘇志傑」向王群皓佯稱:欲出售PS4云云,致王群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0時27分許 25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612、27056、2705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徐偉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某時,在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博奕遊戲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加入徐偉程為好友,佯稱:可以操作投資博奕遊戲網站獲利云云,致徐偉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17日23時6分許 56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7日21時37分許 9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3日8時49分許 14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ZZZZ;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7日16時26分許 49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ZZZZ;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8日19時7分許 1萬8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ZZZZ;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19日18時32分許 7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ZZZZ;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7月26日13時5分許 2萬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6-&ZZZZ;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87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黃宥綸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3月31日23時許,透過PTT網站認識黃宥綸後,即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瑀涵」、「Hank老師」,向黃宥綸佯稱:在「千囍娛樂城」網站上投資,只要依指示操作,便有獲利云云,致黃宥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16日22時32分許 1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0日21時34分許 25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7日21時34分許 224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9日22時22分許 84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75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吳侑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 年5 月30日前之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臉書網站刊登出售PS4 遊戲機之不實廣告,致吳侑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30日16時(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22分許 26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73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張瑛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9日21時10分許,假冒電子商務「小三美日」網路商店之客服人員致電予張瑛蓁,向其誆稱:信用卡止付操作錯誤,需要依照指示利用網路匯款輸入認證方式始得解除云云,致張瑛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4月29日21時10分許 5萬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東晉企管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9日21時12分許 1萬3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9日21時20分許 3萬6000元(由派維爾公司暫予扣押)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犯罪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均不含手續費) 匯款帳戶 匯入帳戶 1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568、14004、1895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㈠) 楊舒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4日23時許,在交友軟體「拍拖」與楊舒雯認識,並於110年8月26日12時46分許,以LINE暱稱「亦鑫」與楊舒雯互加好友,嗣「亦鑫」並向楊舒雯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要求楊舒雯在虛擬貨幣平台「BBLS」上註冊帳號密碼,楊舒雯不疑有他,便依「亦鑫」的指示,分別於110年9 月12日、9 月18日透過虛擬貨幣平台「幣安」各儲值新臺幣 5000元、1 萬元。且假借確認楊舒雯之「BBLS」帳號是否能將美金兌換成新臺幣為由,指示楊舒雯將100 美元兌換成新臺幣,並於110 年9 月22日15時13分許,使用張豐顯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970元至楊舒雯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取信楊舒雯,楊舒雯因而誤信「亦鑫」,而將其在「BBLS」上所註冊之帳號密碼交付予「亦鑫」,詎該「亦鑫」於110年9月26日19時48分許,將楊舒雯存放在「BBLS」帳戶內剩餘之325 美元( 折合新臺幣9060元)逕自領走,致楊舒雯損失9060元 110 年9 月22日15時13分許 2970元 張豐顯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舒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1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許○豐(未提告) 賭博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9日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架設「GSBET 」賭博網站(網址:http://www.gs188.cc ),並招攬許宇豐及其他不特定會員,簽注網路百家樂或其他賭博遊戲而與賭博犯罪集團成員進行對賭,並將許宇豐獲勝彩金,透過張豐顯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右列時間,轉匯右列金額至許宇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8月3日21時31分許 1萬元 張豐顯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宇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6日22時20分許 3750元 110年8月10日19時38分許 8000元 110年8月11日17時59分許 5000元 110年8月12日18時25分許 9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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