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525號
TCDM,111,易,2525,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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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振宇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461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建造 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造公司,建造公司及該公司 負責人丙○○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廠長丁○○則係八月企業社 之負責人。緣建造公司於民國111年2月8日,與八月企業社 簽訂派遣服務合約書,約定八月企業社派遣人員至建造公司 工作,建造公司則按時計價付費予八月企業社。另告訴人甲 ○○(96年3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111年7月起,接 受八月企業社派遣至各處工作,丁○○係告訴人甲○○之雇主, 於111年7月23日,派遣告訴人甲○○至建造公司,且未告知告 訴人甲○○之真實年齡予建造公司人員知悉(丁○○涉犯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77條使童工及未滿18歲之人從事危險性工作之罪 嫌,另行審結),而被告乙○○屬工作場所負責人,本應注意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應具有安全護圍、安全 模、特定用途之專業衝剪或自動衝剪機械,惟其疏於注意, 未設置相關安全設備,致告訴人甲○○於111年7月23日上午8 時15分許,即遭模具壓傷左手食指前端,因而受有左側食指 遠端指間關節外傷性部分截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同案被 告丁○○涉犯違反勞動基準法之罪嫌部分,另行審結),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甲○ ○及其法定代理人於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甲○○已具狀撤回



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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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