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義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955
號、第22114號、第23186號、第23189號、第23830號、第25370
號、第25386號、第25407號、第26695號、第26716號、第27597
號、第27606號、第27610號、第29066號、第29071號),因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義烜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拘役部分(附表二編號1、12、13、14),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二編號4、5、7、16、19),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附表二編號2、3、6、8、9、10、11、15、17、18),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邱義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方式,竊取如附表一各編號竊得財物欄所示之財物。二、案經吳志銘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何宛玲、林麗 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羅翎尹、楊豐功、楊昇 融、簡嘉佑、李宇晏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簡世 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博勝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許庭語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陳姵宇、吳瑜珍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邱義烜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 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名稱及頁碼」欄所 示證人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名稱 及頁碼」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就附表一編號2之竊取方式,被告係攀越窗戶並持榔頭敲破門 之玻璃後入內竊取;就附表一編號6之竊取方式,被告係踰 越牆垣後,再攀越窗戶進入教室內行竊;就附表一編號8之 竊取方式,被告係踰越牆垣後,再攀越窗戶進入店內行竊; 就附表一編號9之竊取方式,被告係徒手破壞倉庫之門鎖後 進入倉庫竊取;就附表一編號10之竊取方式,被告係持螺絲 起子撬開倉庫之門鎖後進入倉庫竊取;就附表一編號17之竊 取方式,被告係持鐵棍撬開拉門後進入屋內竊取;就附表一 編號18之竊取方式,被告是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後進入屋內 竊取等情,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陳明確,復有 上開證據可佐,起訴意旨就上開竊取方式有所漏載或誤載, 均應更正。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牆垣,係指毀損或超 越及踰越門扇牆垣而言(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 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3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 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 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 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 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祇有 一個,仍祇成立一罪(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本案行竊時所持用之榔頭(附表一編號2)、螺絲 起子(附表一編號3、10、15)、鐵棍(附表一編號17),若持 上開物品攻擊他人,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構成威脅,自均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兇器無訛 。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附表二各編號「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 ㈢附表一編號6、8部分,查被告翻越圍牆、攀越窗戶後進入教
室內或商店內行竊,揆諸前開說明,應係構成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之情形,是此部分被告均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竊盜罪。公 訴意旨認為係犯「毀越門窗或圍牆」之部分,被告確有踰越 牆垣、窗戶,已如前述,然綜觀卷內事證難認被告有何毀損 牆垣、窗戶之舉,是應僅論以「踰越牆垣、窗戶」,公訴意 旨尚有未洽,另因此部分仍屬同款之加重要件,自無庸變更 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㈣附表一編號10部分,被告係持螺絲起子撬開倉庫之門鎖進入 後倉庫竊取財物一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本 院卷第264頁),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63至264頁、第223至241頁),依上開說明,被告係 犯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漏論以刑 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之加重要件,容有未 洽,然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加重要件,無礙被告訴 訟防禦權之行使(見本院卷第265頁、第268頁),又基本社 會事實同一,僅屬加重要件之增加,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㈤附表一編號11部分,查被告係攀越圍牆後進入資源回收廠行 竊,揆諸前開說明,應係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 踰越牆垣」之情形,是此部分被告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公訴意旨認為係犯「毀越門窗或圍 牆」之部分,被告確有踰越牆垣,已如前述,然綜觀卷內事 證難認被告有何毀損牆垣之舉,是應僅論以「踰越牆垣」, 公訴意旨尚有未洽,另因此部分仍屬同款之加重要件,自無 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㈥附表一編號17部分,被告係持鐵棍撬開拉門後進入屋內行竊 一節,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262頁)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黃文 勤套房內財物遭竊盜案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87至201頁) ,依上開說明,被告係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 盜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漏論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之加重要件,自有未 洽,然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加重要件,無礙被告訴 訟防禦權之行使(見本院卷第265頁、第268頁),又基本社 會事實同一,僅屬加重要件之增加,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㈦附表一編號18部分,被告是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後進入住宅 內行竊一節,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26 2至263頁),核與被害人許庭語之陳述大致相符(見偵2906 6卷第57至59頁),並有案發現場照片、被告前往案發現場
及離開影像畫面擷圖附卷可考(見偵29066卷第69至85頁, 本院卷第243至253頁),參諸前開說明,應亦係構成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情形,是被告此部 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 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公訴意旨就此部分漏論以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之加重要件,自有未洽 ,然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上開加重要件,無礙被告訴訟 防禦權之行使(見本院卷第265頁、第268頁),又基本社會 事實同一,僅屬加重要件之增加,自無須變更起訴法條。 ㈧被告所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被害人不 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 簡字第70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6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3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簡字2028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 第48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9年3月29日徒 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 卷第269至270頁),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簡表 、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804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 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附卷可稽,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構 成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考量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中有 部分與本案同係犯竊盜罪,犯罪類型及罪質相同,被告於前 案執行完畢再犯本案,足見前案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主 觀上具特別之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綜核全案情 節,認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致使被告所受之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對其人身自由亦不生過苛之侵害, 無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故均依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㈩爰審酌被告尚值壯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生活所需,任意 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 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與 被害人吳穎真成立和解,被告已賠償3000元,為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1頁),核與吳穎真表 示之意見相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被害人意見表在卷為憑 (見本院卷第99頁、第117頁),然未與附表一其餘編號之 被害人或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另參被告之前科素行 (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按;再衡其行竊手段、犯罪情節、犯案動機、其
竊取之財物價值,及其所竊得本案物品有部分發回被害人( 詳如附表一之「是否發還」欄所示);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88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各編號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就 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算 。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 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拘役部 分(即附表二編號1、12、13、14),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 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5、7、16、19),及不得易 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3、6、8、9、10 、11、15、17、18),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如附表一編號2、3、17「竊取方式」欄所示被告行竊時使用 之工具,屬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被告供陳榔頭、螺絲起 子、鐵棍均非其所有,亦未扣案、所在不明,且非違禁物, 復於日常生活中甚為容易購買取得,替代性甚高,亦無證據 證明該等兇器為其所有,倘予宣告沒收,其特別預防及社會 防衛之效果尚屬微弱,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為避免執行程 序無益之耗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 收之。另如附表一編號5、10、12、13、14、15「竊取方式 」欄所示被告行竊時使用之工具,屬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被告供陳公版鑰匙、螺絲起子為其所有,然未據扣案,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現仍存在而無滅失,且非屬違禁物, 替代性甚高,其沒收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 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 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而附表一編號4、9 之⑵⑶、16、17之⑴所示之物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附卷可證(見偵23189卷第55頁,偵26695卷第71頁,偵2 7610卷第151至153頁),是附表一編號4、9之⑵⑶、16、17之⑴ 所示之物依刑法第38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附表 一編號2部分,被告與被害人吳穎真成立和解,被告已賠償3 000元,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1 頁),核與吳穎真表示之意見相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被 害人意見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9頁、第117頁),是就 被告已賠償3000元部分,其犯罪所得已實際返還被害人,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而就附表一編 號2,扣除上開已賠償金額後,被告仍保有犯罪所得9000元 ,未據扣案,被告供稱業已花用殆盡(見本院卷第261頁) ,此部分即應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而附表一編號1、3、5、6、7、8、9之⑴⑷⑸、10、 11、12、13、14、15、17之⑵⑶⑷⑸、18、19所示之竊得財物, 金錢部分被告供陳均已花用,物品部分被告供陳業經變賣或 丟棄、佚失等語(見本院卷第261至263頁),均未扣案,爰 均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竊取方式 竊得財物 (新臺幣) 是否 發還 偵查 案號 1 告訴人 吳志銘 111年3月6日 14時42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白沙屯廟 徒手竊取 1,50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0955號 2 被害人 吳穎真 111年3月13日 5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無人居住之小吃店 攀越窗戶並持榔頭敲破門之玻璃後入內竊取(公訴意旨漏載「門」,應予補正) 1萬2,00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2114號 3 告訴人 何宛玲 111年3月8日 23時56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7樓無人居住之瑜珈教室 持螺絲起子撬開大門門鎖侵入屋內行竊 ⑴350元 ⑵ASUS筆電1台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3186號 4 告訴人 林麗君 111年3月13日 0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以鑰匙發動引擎後竊取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台 是 111年度偵字 第23189號 5 告訴人 莊博勝 111年3月23日 16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00號娃娃機店 以公版鑰匙(未扣案)開啟鎖頭後竊取 盒玩公仔9盒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3830號 6 告訴人 羅翎尹 111年1月31日 6時5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東平國小一年五班教室 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後進入教室內竊取(公訴意旨漏載踰越圍牆,應予補正) ⑴卡西歐數位相機1台 ⑵視訊鏡頭1個 ⑶電腦主機1台 ⑷跳繩2條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5370號 7 告訴人 陳姵宇 111年3月13日 13時4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樂亭韓鍋店 徒手竊取 IPhone10手機1支(含手機殼,公訴意旨漏載手機殼,應予補正)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5386號 8 告訴人 吳瑜珍 111年3月14日 2時8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無人居住之五金百貨店 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後進入店內竊取(公訴意旨漏載踰越圍牆,應予補正) ⑴2萬300元 ⑵錢盤2個 ⑶氣炸鍋1台 ⑷VIVO手機1支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5407號 9 告訴人 楊豐功 111年3月20日 23時30分許 臺中市○○區○○○○街0號1樓娃娃機店之倉庫間 徒手破壞倉庫之門鎖後進入倉庫竊取(公訴意旨誤載為「徒手竊開倉庫之門鎖」,應予更正) ⑴海賊王系列公仔10 隻 ⑵電鑽1組、電鑽1支 ⑶粗管爪子2支 ⑷PSP 1台 ⑸愛迪達外套1件 ⑴⑷⑸未發還 ;⑵⑶已發還 111年度偵字 第26695號 10 告訴人 楊昇融 111年3月21日 4時2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娃娃機店之倉庫間 持螺絲起子撬開倉庫之門鎖後進入倉庫竊取(公訴意旨誤載為「徒手竊開倉庫之門鎖」,應予更正) ⑴3萬2,000元 ⑵娃娃機用特殊爪6支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6695號 11 被害人 林瑞忠 111年3月15日 0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福信資源回收廠 攀爬圍牆方式進入竊取 2萬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6716號 12 告訴人 簡嘉佑 111年3月6日 2時2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3娃娃屋2代選物販賣機店 以公版鑰匙(未扣案)開啟鎖頭後竊取 ⑴車用手機架1個 ⑵手機充電支架1個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7597號 13 被害人 宋銘賢 111年3月6日 2時2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3娃娃屋2代選物販賣機店 以公版鑰匙(未扣案)開啟鎖頭後竊取 ⑴電暖器1個 ⑵手持電鋸1個 ⑶LED檯燈1個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7597號 14 被害人 邱雅浤 111年3月6日 2時28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23娃娃屋2代選物販賣機店 以公版鑰匙(未扣案)開啟鎖頭後竊取 ⑴手部紓壓器1個 ⑵防風打火機1個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7597號 15 告訴人 李宇晏(公訴意旨誤載為「李宇宴」,應予更正) 111年2月16日 3時許 臺中市○○區○○○路000○0號娃娃機店之倉庫間 持螺絲起子旋開門鎖螺絲並踰越門窗竊取 2萬1,000元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7606號 16 被害人 陳滋忠 111年3月6日間 臺中市豐原區某山區 徒手竊取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2面 是 111年度偵字 第27610號 17 被害人 黃文勤 111年1月中至1月底間 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 持鐵棍撬開拉門後進入屋內竊取(公訴意旨漏載為「持鐵棍撬開拉門」,應予更正) ⑴護照1本 ⑵現金3,000元 ⑶充電線 ⑷充電器 ⑸手機1台 ⑵⑶⑷⑸ 未發還; ⑴已發還 111年度偵字 第27610號 18 告訴人 許庭語 111年2月28日 11時14分許 臺中市○○區○○巷0弄0號301室 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後進入屋內竊取(公訴意旨漏載踰越圍牆及攀越窗戶,應予補正) ⑴8,000元 ⑵ACER筆電1台 ⑶包包6個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9066號 19 告訴人 簡世強 110年10月31日 0時28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9樓漫畫高手網路咖啡館A05包廂 徒手竊取 ⑴OPPO AX5手機1支 ⑵三星A86手機1支 否 111年度偵字 第29071號
附表二:
編號 犯罪 事實 所犯罪名 罪刑 證據名稱及頁碼 1 附表一編號1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吳志銘111年3月6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0955卷第57-59頁) ⒉余丰汶111年3月6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0955卷第61-62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955卷第53頁、第73頁、第95頁) ⒋111年3月20日東勢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0955卷第55頁) ⒌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0955卷第75-93頁) 2 附表一編號2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 邱義烜犯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吳穎真111年3月13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2114卷第53-57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7日中市警鑑字第1110027105號鑑定書(偵22114卷第59-6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24日刑紋字第1110030715號鑑定書(偵22114卷第63-68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及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偵22114卷第69-93頁) 3 附表一編號3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 邱義烜犯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何宛玲111年3月12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3186卷第51-55頁) ⒉111年4月15日第三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3186卷第45頁) 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3186卷第57-69頁) 4 附表一編號4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林麗君111年3月13日調查陳述(偵23189卷第51-52頁) ⒉林麗君111年3月13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3189卷第53-54頁) 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機車】(偵23189卷第59頁) ⒋111年4月15日第三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3189卷第45頁) ⒌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3189卷第55頁) 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機車】(偵23189卷第59頁) ⒎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3189卷第61至71頁) 5 附表一編號5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莊博勝111年3月23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3830卷第55-59頁) ⒉張以澤111年3月29日訪談紀錄表(偵23830卷第61頁) ⒊111年4月17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23830卷第49頁) ⒋通聯調閱查詢單【余丰汶/0000000000】(偵23830卷第79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3830卷第97頁、第99頁) ⒍現場及沿途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3830卷第63-77頁) 6 附表一編號6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竊盜罪 邱義烜犯踰越牆垣、窗戶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羅翎尹111年2月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5370卷第55-57頁) ⒉羅翎尹111年8月1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陳述(偵25370卷第121-122頁) ⒊111年4月25日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5370卷第4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3月18日中市警鑑字第1110021710號鑑定書(偵25370卷第59-61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5370卷第111頁) ⒍現場照片及沿途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5370卷第63-71頁) 7 附表一編號7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陳姵宇111年3月13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5386卷第53-55頁) ⒉陳姵宇111年4月3日第2次警詢陳述(偵25386卷第57-58頁) ⒊111年4月15日第六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5386卷第45頁) ⒋現場照片及沿途監視器影像擷圖 (偵25386卷第63至71頁) ⒌邱義烜之對照照片(偵25386卷第72頁) ⒍Google Map擷圖(偵25386卷第73頁) 8 附表一編號8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竊盜罪 邱義烜犯踰越牆垣、窗戶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吳瑜珍111年3月2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5407卷第55-58頁) ⒉111年3月30日第六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5407卷第47頁) 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5407卷第65-72頁) ⒋邱義烜之對照照片(偵25407卷第73頁) 9 附表一編號9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越門窗竊盜罪 邱義烜犯毀越門窗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9「竊得財物」欄所示⑴⑷⑸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楊豐功111年3月2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6695卷第63-67頁) ⒉楊豐功111年5月2日第2次警詢陳述(偵26695卷第69-70頁) ⒊111年5月2日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6695卷第49-50頁) 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6695卷第71頁) ⒌案發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6695卷第73-84頁) 10 附表一編號10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 邱義烜犯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楊昇融111年3月2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6695卷第85-88頁) 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6695卷第89-92頁) ⒊111年5月2日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6695卷第49-50頁) ⒋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本院卷第263至264頁、第223至241頁) 11 附表一編號11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邱義烜犯踰越牆垣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林瑞忠111年3月15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6716卷第55-57頁) ⒉林瑞忠111年3月15日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偵26716卷第65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6716卷第155頁) ⒋111年5月6日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6716卷第49頁) ⒌林瑞忠遭竊盜案之現場地圖、現場平面圖(偵26716卷第67頁、第79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716卷第75頁、第77頁) ⒎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6716卷第79-107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7日中市警鑑字第1110027368號鑑定書(偵26716卷第109-110頁) 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偵26716卷第111-141頁) 12 附表一編號12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簡嘉佑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57-59頁) ⒉簡嘉佑111年3月10日第2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61-62頁) 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597卷第83頁) ⒋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597卷第89-97頁) ⒌車號000-0000汽車之租賃契約(偵27597卷第98頁) ⒍邱義烜與姚鑫國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7597卷第99-101頁) ⒎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汽車】(偵27597卷第103頁) ⒏111年4月30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27597卷第49-50頁) 13 附表一編號13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宋銘賢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63-65頁) ⒉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597卷第85頁) 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597卷第89-97頁) ⒋車號000-0000汽車之租賃契約(偵27597卷第98頁) ⒌邱義烜與姚鑫國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7597卷第99-101頁) 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汽車】(偵27597卷第103頁) ⒎111年4月30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27597卷第49-50頁) 14 附表一編號14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邱雅浤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67-69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597卷第79頁、第81頁、第87頁) ⒊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597卷第89-97頁) ⒋車號000-0000汽車之租賃契約(偵27597卷第98頁) ⒌邱義烜與姚鑫國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7597卷第99-101頁) ⒍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0汽車】(偵27597卷第103頁) ⒎111年4月30日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偵27597卷第49-50頁) 15 附表一編號15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 邱義烜犯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李宇晏111年2月16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06卷第91-94頁) ⒉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606卷第95-100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606卷第101頁、第135頁) ⒋111年8月23日臺中地檢署勘驗報告(偵27606卷第171-173頁) ⒌111年5月11日太平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7606卷第67-69頁) 16 附表一編號16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⒈陳滋忠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99-101頁) ⒉陳滋忠111年3月8日第2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03-104頁) ⒊姚鑫國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71-73頁) ⒋姚鑫國111年3月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93-97頁) ⒌黃烽哲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09-111頁) ⒍郭芳君111年3月1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13-116頁) ⒎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7610卷第153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7610卷第155-157頁) ⒐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610卷第175-179頁、第161-163頁) 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採驗報告書、現場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偵27610卷第213-237頁) ⒒111年5月3日豐原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7610卷第75-77頁) 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610卷第117-121頁) 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4月8日中市警鑑字第1110027671號鑑定書(偵27610卷第145-149頁) 17 附表一編號17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邱義烜犯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竊得財物」欄所示⑵⑶⑷⑸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黃文勤111年3月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05-107頁) ⒉姚鑫國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597卷第71-73頁) ⒊姚鑫國111年3月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93-97頁) ⒋黃烽哲111年3月7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09-111頁) ⒌郭芳君111年3月1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7610卷第113-116頁) ⒍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7610卷第151頁) ⒎111年5月3日豐原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7610卷第75-77頁) ⒏111年8月4日豐原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書(偵27610卷第253頁) 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27610卷第117-121頁) ⒑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7610卷第161-163頁) 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偵27610卷第251頁) 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黃文勤套房內財物遭竊盜案(見本院卷第187至201頁) 18 附表一編號18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邱義烜犯踰越牆垣、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8「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許庭語111年2月28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9066卷第57-59頁) ⒉廖敏宏111年3月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9066卷第61-63頁) ⒊廖敏宏111年3月2日第2次警詢陳述(偵29066卷第65-66頁) ⒋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圖、白牌車司機提供之載客證明及路線圖、叫車之對話紀錄擷圖、Facebook頁面擷圖(偵29066卷第69-111頁) ⒌111年2月28日偵查報告(偵29066卷第51-52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3月31日鑑定書及扣案煙蒂1支(偵29066卷第113-114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採驗報告書、現場照片(偵29066卷第115-132頁) 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9066卷第133頁、第135頁) 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偵29066卷第169頁) ⒑案發時影像擷圖(見本院卷第243至253頁) 19 附表一編號19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邱義烜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9「竊得財物」欄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⒈簡世強110年10月3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9071卷第63-67頁) ⒉廖珮君110年11月1日第1次警詢陳述(偵29071卷第69-75頁) ⒊廖珮君所繪案發現場圖(偵29071卷第85頁) ⒋通聯記錄查詢單【邱義烜/0000000000】(偵29071卷第93頁) ⒌現場照片及監視器影像擷圖(偵29071卷第59-61頁、第87-91頁、第95-97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9071卷第99頁、第10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