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094號
TCDM,111,單禁沒,1094,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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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
字第390號、第3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
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耀霖(聲請書誤載戴家塏)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 年11月1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90號、第391號為不起訴處 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3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 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嗣因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11年10月19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戒毒偵字第390號、第3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 色碎塊1包,經鑑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188號鑑驗 書、法務部調查局111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390號濫 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附卷足參(見毒偵字第2723號卷 第135頁;毒偵字第410號卷第267頁)。上開扣案物均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



禁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直接用以盛裝上 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共2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之一部,一併宣 告沒收銷燬;而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諭 知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查獲時間、地點 扣案物 備註 1 110年8月5日1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957公克) 1.白色粉末,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2994公克、驗餘淨重0.2957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0年度毒保字第94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0年度毒保字第291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8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188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2723號卷第77-81頁、第129頁、第135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723號。 2 110年12月29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路0段000號前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40公克) 1.白色碎塊,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3.42公克、驗餘淨重3.40公克,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1年度毒保字第28號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111年3月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339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字第410號卷第159-163頁、第277頁、第267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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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