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67號
原 告 旺大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文
被 告 黃昱銘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詐欺等案(109年度易字第1953號、110年
度易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1萬5,000元, 其中312萬5,000元自(民國109年8月14日)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504萬 元(民國109年12月14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145萬元自本追加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四、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詐欺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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