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號
PHDV,112,補,13,2023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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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葉彩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松田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提出澎湖縣○○○○○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勿
遮隱)
二、陳報上開土地遭占用面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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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