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胡昭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2條、第23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修正條文之內容。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 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僅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貴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核准發給法人 登記證書,茲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因應財團法人法,經 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變更章程等語。
三、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董、監事會議紀錄等件為證,經核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海洋公民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22條、第23條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附件條文對照 表第1條、第4條、第11條、第12條所示部分,僅係法條或文 字之修訂,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 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 應准許。
四、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