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號
聲 請 人 鍾斯羽
相 對 人 楊家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六紙,均已屆期,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提示 後未獲付款,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提出該等本票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00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1年8月25日 150,000元 111年9月1日 111年11月25日 CH637951 未載受款人 002 111年8月25日 24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25日 CH637952 未載受款人 003 111年8月25日 48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25日 CH637953 未載受款人 004 111年11月5日 10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25日 CH481751 未載受款人 005 111年11月5日 15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25日 CH481752 未載受款人 006 111年11月5日 500,000元 未載 111年11月25日 CH481753 未載受款人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