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8號
PHDV,112,司促,68,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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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林星辰(即林津亦即林金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金玉於民國89年12月12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
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98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9年07月02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29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850元。已
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
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
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
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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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