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謝武全
被 告 許美莉
鄭富元
鄭雲鳳
許美蘭
許美君
許庭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 告 許鴻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
被 告 許菀庭
許馨予
許涵琇
許博勛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許閔鈞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被 告 許致瑋
許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涉及之基礎事實即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業經於111年間重測,地號已改為○○鄉○○○段0000地號,
面積亦略有變動,本院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