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4號
PHDM,112,毒聲,4,2023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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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ISWANTO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1年度聲觀字第1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RISWANTO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14日16時48分經警採尿時 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日時許,在澎湖縣○○鄉○○○○○○○○○00號 」漁船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自製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 烘烤產生煙霧,進而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取其尿液送驗,驗得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 條第1 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二、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A110-0 45)、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7日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則依上開規定,被告之 施用毒品犯行,自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是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 戒。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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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