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8號
CTDV,112,除,18,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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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鄭曲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9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 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1年10月4日依規 定聲請後,本院於111年10月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 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 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1月10日聲請除權判 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國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00000-0 股票 1 300 00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股票 1 36 003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0 股票 1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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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