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科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 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68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1年9月29日 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至111年12月29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憲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075~83 股票 9 900 002 憲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C-000150~165 股票 1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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