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1號
CTDV,112,補,91,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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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足額繳納聲請費用。
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李達志財產狀況說明書暨債權人清冊記載
李達志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是本件構
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
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
1,000元,應再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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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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