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邱黃貴美
被 告 胡峻銘
陳沛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
7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及其上同段1252建號建物
(權利範圍全部)之預告登記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286,8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9㎡×公告土地
現值31,200元/㎡×權利範圍1/3)+建物課稅現值49,200元=1,286,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