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2號
CTDV,112,補,72,202302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號
原 告 楊素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億科技有限公司
陳泰臨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0,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具狀陳明本件之請求
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
仲億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