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2年度,26號
CTDV,112,司聲,26,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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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劉喜麗
相 對 人 黃明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 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受理限期命起訴之管轄法院,應由 命假扣押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2年度全字第612號 假扣押事件,向本院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然查,命假扣 押之法院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則限期命起訴之管轄法院應 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尚 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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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