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99號
CTDV,112,司票,99,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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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郭秀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明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及現實提示之年、月、日
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
據,請求付款之謂)。
二、請載明欲請求之本票未受償金額及利息成數暨利息期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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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