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9號聲 請 人 郭秀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明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及現實提示之年、月、日 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 據,請求付款之謂)。二、請載明欲請求之本票未受償金額及利息成數暨利息期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