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86號
CTDV,112,司票,186,20230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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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敬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建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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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