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76號聲 請 人 曹竣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旭均、簡東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簡旭均、簡東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附件匯票抬頭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無法入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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