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37號
CTDV,112,司票,137,2023020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威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櫻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賴櫻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系爭本票現實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
,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