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 請 人 郭碧蕊 相 對 人 劉錦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錦蘭、楊芳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正證明或釋明臺端與相對人劉錦蘭間新臺幣貳佰貳拾萬 元債務已經屆期清償或催告清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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