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9號
CTDV,112,司拍,19,2023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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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郭碧


相 對 人 劉錦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錦蘭楊芳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證明或釋明臺端與相對人劉錦蘭間新臺幣貳佰貳拾萬
元債務已經屆期清償或催告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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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