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林凱哲
相 對 人 林翁秀女
債 務 人 林献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翁秀女、債務人林献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翁秀女、債務人林献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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