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5號
CTDV,112,司拍,15,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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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凌宇

債 務 人 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國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凌宇於民國111年7月27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方國男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80 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111年7月2 7日起至民國141年7月2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4,980,000元, 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2月10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清償期屆至後,案外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 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岡山 文化 1237 (空白) 60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68 文化段1237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2層 一層:36.6 二層:46.2 騎樓:16.76 合計:99.56 (空白) 全部 文化街26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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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色鋅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