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聲 請 人 蔡梨花即謝樹勛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 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 文相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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