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30號
CTDV,112,司催,30,202302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蔡梨花謝樹勛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須為「不限
用途」或「繼承股票相關事宜」,且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
文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