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958號
CTDV,112,司促,958,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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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58號

債 權 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蘇芷儀(原名:蘇榆
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芷儀(原名:蘇榆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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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贏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