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75號
CTDV,112,司促,1975,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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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黃逸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肆仟參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
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逸珊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1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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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