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949號
CTDV,112,司促,1949,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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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林嘉賢原名林雯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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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