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林紹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貳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當月未繳清一萬元
(含)以內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五萬以內給付新臺幣參
佰元,八萬以內給付新臺幣陸佰元,十萬以內給付新臺幣玖
佰元,十五萬以內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二十萬以內
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二十萬以上給付新臺幣貳仟元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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