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28號
CTDV,112,司促,1828,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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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品宏

郭人瑄(原名:郭春梅)



一、債務人郭人瑄、陳品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
玖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品宏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郭
人瑄(原名郭春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16萬8,945元整。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3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品宏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4萬9,97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人瑄(原名:郭
春梅)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8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71元 郭人瑄、陳品宏 自民國111年09月17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49971元 郭人瑄、陳品宏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49971元 郭人瑄、陳品宏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49971元 郭人瑄、陳品宏 自民國112年0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971元 郭人瑄、陳品宏 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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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