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753號
CTDV,112,司促,1753,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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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潘岳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一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陸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一點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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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