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565號
CTDV,112,司促,1565,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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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智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張智鴻張智洪於民國93年11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
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
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1,653元不為
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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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